公告
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12月27日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
关注官方微信
JOIN US
 
 
婚前丈夫个人购买的房产,婚后变更到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后为什么妻子分不到该房产?
   
文章来源: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3-01 15:15:18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范先生,属于自由恋爱,并在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结婚之前,2003年范先生向他姐姐借了32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跟王女士结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房屋借款32万元。由于王女士所在单位能够报销冬季取暖费用,于是提议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出于减轻负担考虑,范先生答应了这一提议,随后两人一起去做了房屋产权变更。

谁也没想到,两人的婚姻,这么快就到了尽头。感情破裂后,王女士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房子的一半儿归自己所有。范先生不同意,王女士便将他告上法庭。于是范先生辗转打听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张友伶律师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办案经过】
张友伶律师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仔细审阅范先生提供的各种材料。庭审中,范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是,关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各执一词。张友伶律师认为,虽然范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将房产变更到王女士名下,但目的是为了向其所在单位报销供暖费,因此本套房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范先生返还其姐的购房款32万元,可以视为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现在该房屋在婚后产生增值,范先生应按其中增值部分对王女士进行补偿。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友伶律师的观点,同意王女士与范先生离婚。范先生需向王女士补偿1553697.82元,房屋归范先生所有。

【京云律师说】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更名需谨慎。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房屋更名后可视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收房时房屋质量不合格 应以合格日作为实际交房日期
 
相关链接
京云房产律师团
京云家庭房产律师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京云业主维权网
京云拆迁网
京云房产律师团
北京京云律师团
京云集团诉讼律师网
推荐律师
王兴华 主任
于莹 主管
王岩 主管
刘建华 主管律师
乐祥立 主管律师
张友伶 主管律师
王国龙 主管律师
景海竞 专职律师
冯文春 专职律师
马晓胜 专职律师
郭子僮 专职律师
李灵珂 专职律师
金蔚然 执业律师
刘鹤 拆迁项目二部主管
联系我们
‭(010) 6518 1102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二座1111室
地铁:2号线北京站B口出1号线建国门站C口出。 公交:1路、52路、99路、120路、126路、420路、637路、特2路、特1路、夜24路北京站口东下车
Copyright © 2018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15019254号-5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