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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个人购买的房产,婚后变更到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后为什么妻子分不到该房产? |
文章来源: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3-01 15:15:18 |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范先生,属于自由恋爱,并在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结婚之前,2003年范先生向他姐姐借了32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跟王女士结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房屋借款32万元。由于王女士所在单位能够报销冬季取暖费用,于是提议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出于减轻负担考虑,范先生答应了这一提议,随后两人一起去做了房屋产权变更。
谁也没想到,两人的婚姻,这么快就到了尽头。感情破裂后,王女士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房子的一半儿归自己所有。范先生不同意,王女士便将他告上法庭。于是范先生辗转打听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张友伶律师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办案经过】 张友伶律师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仔细审阅范先生提供的各种材料。庭审中,范先生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是,关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各执一词。张友伶律师认为,虽然范先生在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将房产变更到王女士名下,但目的是为了向其所在单位报销供暖费,因此本套房产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范先生返还其姐的购房款32万元,可以视为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现在该房屋在婚后产生增值,范先生应按其中增值部分对王女士进行补偿。
【案件结果】 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友伶律师的观点,同意王女士与范先生离婚。范先生需向王女士补偿1553697.82元,房屋归范先生所有。
【京云律师说】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更名需谨慎。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房屋更名后可视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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