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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假离婚后人财两空,王兴华主任强力辩护助二审改判

更新时间:4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都说亲情是最为珍贵的情感之一。然而,在巨大利益面前,亲情还会重要吗?尤其是在拆迁补偿利益这一敏感问题上,本文中的真实案例经过京云律所王兴华主任的介入,成功助力案件二审改判,为委托人拿回应有的拆迁补偿款。

案情简介

范某与孙某是半路夫妻,范某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1998年范某的前妻因病去世,当时范某一家并未分割遗产。2000年范某和孙某结婚,两人在一起生活16年。2016年,两人共同居住的42号院拆迁,为了使该宅基地面积均能获得补偿利益,范某与孙某决定采取分户(假离婚)的方式将该宅院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200.4平方米)让孙某以产权人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两人协议离婚,但其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6月9日,某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范某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孙某以产权人的名义就200.4平方米宅基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获得了宅基地补偿以及奖励费、周转费等共计150万余元补偿款,并将该款交予范某保管。

拆迁完成之后,范某与孙某继续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并计划择日办理复婚手续。孙某本以为两人可以拿着拆迁款安度晚年时,范某却给了她“当头一棒”。范某与其子女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孙某与北京某公司于2016年6月9日签订的《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补偿款归范某及其子女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因孙某在与范某婚后未将其户籍未迁入42号院,其不应分得42号院拆迁所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及42号院拆迁后同比例置换所得302.4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孙某名下的全部拆迁补偿款及相关补发款项中100万元归原告范某三人共同所有。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孙某寝食难安,她怎么也想不通作为和范某共度17年风雨的夫妻,范某竟如此对她。多年来,孙某对范某的子女视如己出,为家庭作出了巨大贡献。想到这些,孙某立即决定找律师维权,正巧孙某从北京电视台看到了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录制的节目,于是便来到了律所委托王兴华主任为其维权。王兴华主任接手案件之后,立刻展开工作。组成了专业律师团,带领着杨伟婷律师开始调查收集证据,认真翻阅一审案卷资料。后出具了专业的上诉状和法律意见书。

律师风采

法庭上,王兴华主任指出:

1、被拆迁房屋是孙某与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分配问题达成约定,双方分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行为即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财产分配已经履行完毕,范某无权要求返还已经分配完毕的财产。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范某与前妻建造的房屋的事实是否存在,范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另外本案所涉房屋经过翻盖加建等事实行为并且现在已经拆除,该房屋已经不存在,因此无论房屋以及补偿款均与范某前妻储某无任何关系,因此两人的子女也不享有相应继承权。

3、综合孙某的年龄、生活状况、家庭背景可以了解到,孙某无其他收入来源,也无任何赡养人员,其所维持生活的来源均来自于本案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法院判决要求孙某返还拆迁补偿将会造成孙某无任何生活保障,明显不公平、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4、两人离婚的事实经过为:范某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劝说委托人用假离婚的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多分得安置房,本案中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居住生活,孙某多次要求复婚,范某及其子女均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

王兴华主任巧用法理与情理,充分理解委托人的诉求,紧抓案情,用证据赢诉讼,终于帮委托人达到满意的结果,二审成功改判,委托人拿到了应有的拆迁补偿款。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范某、范某2、范某1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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