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爷的父亲承租了一套公房,该房屋拆迁后,共获得了两套房屋的购买资格,父亲便同意让徐大爷购买其中一套,房子归徐大爷所有。徐大爷与房屋部门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了房款。后来,弟弟却说他为这套房子交过订金,是母亲留给他的,还长期霸占房屋,导致徐大爷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走投无路之下,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帮忙维权,成功帮徐大爷保住了房子。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徐大爷与卖方签署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合同中第四条明确约定:乙方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由此可见,双方对购买人的身份没有异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徐大爷早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所以,徐大爷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弟弟所称的订金与案涉房屋并无关系,并且在房屋拆迁期间,弟弟入狱服刑,户籍也不在原拆迁房屋内,并没有购买案涉房屋的现实条件。徐大爷的母亲也留下了遗嘱,声称留给弟弟30万元来解决居住问题,所以,弟弟的住房问题与徐大爷无关,也无权霸占徐大爷的房子,我们要求对方立刻腾空房屋,并支付长期霸占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判决对方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徐大爷,并支付10万元的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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