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五)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六)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八)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九)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十)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十一)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十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十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责令限期拆除
(十四)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十五)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十六)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十七)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十八)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十九)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二十)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罚款
(二十一)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十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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