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安置补偿过低,怎么样才能够提高拆迁补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详情
2007年,福建某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区人民政府委托福建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A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几年后的1月22日,该山庄项目指挥部受区政府委托与A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5月,A公司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A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A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A公司履约保证金。
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人为附加了不平等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行政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A公司与荔城区政府订立的补偿协议。
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A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
而实践中,实现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有合适的被兼并对象且兼并双方需能达成合意。因此,A公司要实现上述条款的首要条件就必须依赖第三方的参与及其意思表示,而非A公司依其独立意志可以成就,这样的条件设定对于A公司权利的实现显然困难。条件中关于“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如果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履约保证金”等设定没有考虑到公司投资的实际状况以及实践中投资额到位的各种可能性,没有对投资额到位作出合理的安排,简单规定投资额一旦小于约定就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公司而言显然过于苛刻。
从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设定的金额来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迁补贴额为27173083元,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12104576元,约占搬迁补贴额的45%,如此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于A公司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补偿协议为A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区政府可在与A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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