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和房屋。但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征收决定违法,虽然撤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一个违法判决是少不了的!
案件详情
刘先生是安徽省宿州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为开展治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和改造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专项行动,大力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规划, 4月4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19号地房屋征收摸底数据,载明被征收区域395户,涉及房屋征收面积约91856平方米。
一年后,区政府作出19号地征收决定,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为不满意补偿金额,于是征收过程中,刘先生要求区政府提供选定评估机构的文件,但区政府至今没有提供相关合法评估文件。
无法接受征收方所说的补偿标准,也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刘先生决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刘先生通过电话向京云拆迁律师进行求助。了解大致的案件的情况后,京云律师一眼就看区政府在没有上述前置性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违法。随后,京云律所派出专业过硬的拆迁律师到现场。
到达当地后,京云拆迁律师认真查阅了刘先生提供的案件材料,实地踏勘了房屋强拆现场,与刘先生及家人就案件前后细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随后,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19号地征收决定,诉讼费用由区政府负担。
庭审
区政府答辩称:一、征收决定合法。征收决定符合各项规划,并在启动前进行了征收范围公告、摸底调查并公示,征收程序正当。征收决定的作出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征收费用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依法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二、评估机构的选定并不是埇桥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必要条件。综上,请依法驳回许化堂的诉讼请求。
随后,区政府向法院出具该征收项目签约情况说明,路19号地项目涉及被征收户395户,仅余3户被征收户未签订补偿协议等相关的证据。
法庭之上,京云拆迁律师观点直戳要害,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9号地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故征收主体合法。
第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案中,虽然区政府提交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载明要深入开展改造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专项行动,大力提升城市建设水平,19号地项目属于旧城改造,可以证明该项目已纳入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提供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能证明19号地区域房屋用地项目符合经调整完善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但区政府未提供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本案中,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区政府于4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人民路19号地二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已先于去年4月25日公告《征求意见通知》,将拟定的《19号地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区政府先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对该补偿方案进行会议论证,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区政府于2月22日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19号地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于4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19号地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于3月5日回函,以上事实显示,区政府在尚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该地块补偿方案尚未进行论证的情况下,即召开政府专题会议通过该项目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区政府作出的19号地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案中,19号地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且多数被征收户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如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该房屋征收决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19号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政府负担。
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