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伶律师接受被上诉人马某某委托,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指出政府对公开信息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焦点,并指出一审法院未能判令其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使得该一审判决被撤销,委托人利益得以保护。
基本案情
马某某曾向所在村组申请下街瓦窑头箐边的土地作为宅基地,村组曾对申请予以公示。2017年4月某县政府成立县城东入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并初步开展工作。
其间,马某某认为其户属于该改造项目的范围内,于2017年8月2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政府、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分别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其中要求某县政府公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附征求意见稿)、征收项目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通知、某县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文件、县政府安置房源情况、棚改项目的会议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等16项信息。
2017年8月25日某县政府签收上述邮件,但未予答复。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
1.涉案信息不论是否存在,县政府均具有依法答复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政府信息客观不存在,因此判决被上诉人履行答复职责已没有意义,不符合法律规定。
2.涉案项目已经实际实施,因此涉案政府信息应当是客观存在,即便并不完备,也应当是存在的,认定涉案政府信息客观不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某县政府于2017年8月2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后始终未予答复,其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某县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机关,对马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有答复的职责。
一审虽认定某县政府违法,但未判令其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上诉人马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某县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