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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临夏某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二审胜诉案

更新时间:3 小时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何先生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期房,但苦等8年房未建成,期间结婚生子都靠租房住。他查询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公司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果,遂起诉要求信息公开,但遭到驳回。委托京云拆迁律师后,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并判县自然资源局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县自然资源局辩称,经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早在8年前就做了公示,案涉土地的出让按照“招拍挂”程序,也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对于何先生要求公开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等信息,均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己方有权不予公开。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何先生的一审诉求是己方公开相关信息,并未诉求确认己方未按期答复的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因此,一审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一审未向何先生送达县自然资源局的答辩材料,而是将裁定书和答辩状一并寄给何先生,未通知何先生参加诉讼等程序,直接驳回起诉,违反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何先生要求公开的材料不属于以上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做出回复。因此,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支持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经过审查后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无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是否重复申请等情况,均应视审查情况给予申请人不同的答复。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何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论出于何种情况,都应查明相关事实,并向何先生作出答复。

结果:二审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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