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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违规备案,余健律师助几十户业主纠错住建局获政府支持

更新时间:3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余健律师连夜坐高铁同郝思一起奔赴现场。在高铁上,郝思同余健律师讲:“2016年,他们小区的100多户居民购买了蓝图·务虚项目,购买的时候房子尚在建设中。2019年10月10日,蓝图·务虚项目向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蓝图·务虚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处理意见为“同意备案”。

然而,蓝图·务虚项目交房的时候,郝思和邻居们觉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有问题。但大家都不懂法律,就算有问题,也不知道怎么向上面反映?

听完郝思的讲述后,余健在高铁上快速拟定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郝思一起来到了小区。

郝思将大家召集到家中,看完余健律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大家一致同意由余健律师向市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京云律师风采

余健律师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获悉:蓝图·务虚项目截止2020年7月15日仅仅是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不确定的。有了这份答复后,余健律师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期间,住建部称:本案被诉备案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申请期限,且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为此,京云律师指出:

关于涉案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建设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无疑会对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购房者,与涉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关于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知道该行政行为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起一年之内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关于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并盖章的时间是2020年7月20日,而规划部门在此时并未就该工程出具任何认可文件或者准予使用的文件。因此,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未提供法定资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开发建设的蓝图·务虚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处理,该备案行为违法。

行政裁决:

市政府支持了余健律师的行政复议申请,确认住建局于2020年7月20日完成蓝图·务虚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了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郝思像是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为后续100多户居民与蓝图·务虚项目商讨补偿事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另外,余健律师的灵活办案和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打动了他们,他们决定继续委托余健律师帮助他们维权。(本文除律师外均化名)

住房违规备案,京云律师助几十户业主纠错住建局获政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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