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徐某委托,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主张依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最终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2018年,因公路项目工程需要,县政府发布了《工作方案》。2020年5月,省政府批复了该项目用地,随后,县政府发布了征收通告。2020年6月,县自规局发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原告系东至县某村村民,其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21年7月,县自规局因郑伯林等人申请作出《关于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东自然资规函[2021]212号,载明:此次行政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及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已安排3处共计92亩安置点,其中查桥安置点64亩,大碑安置点12亩,另考虑该村位于某园区周边,为妥善安置被拆迁农户,考虑农户的实际生产生活,原拆迁农户可选择在该园区自建点自建住宅。
2021年8月11日,镇政府向原告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在三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该村村委会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告知逾期未办理的,补偿范围将以第三方测绘机构调查结果为准。2021年8月16日,镇政府向原告送达第三方测绘公司的调查测绘结果。2021年9月,镇政府向原告送达《领款通知书》。由于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10月,县政府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1.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东政征补(2021)6号);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自2018年6月26日,县政府制作并发布该地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对包含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内的相关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地拆迁,因为该工作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原告的原有生活水平,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8月27日,为了解征收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原告与同村另外4名村民一起,委托律师以郑伯林的名义向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申请公开与征收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2020年9月23日,经县自规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方才得知直至2020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20)259号关于该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而被告在2018年6月26日制作并发布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本身不具有合法依据。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邮寄提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申请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原告作出书面的补偿安置决定。
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原告申请书,一直没有向原告作出书面补偿安置决定。迟至2021年10月12日,被告作出东政征补(2021)6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东政征补(2021)6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没有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事项不明确,且未向原告依法提供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减损了原告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造成原告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作出的东政征补(2021)6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应当依法撤销。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二、案涉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剥夺了原告在滨湖园区自建点建房的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案涉土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所在地的镇、村进行张贴公示。因在补偿登记期限内原告与被告县政府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绘结果作出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且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关于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均系依据省市2020年最新的标准执行的。被告县政府将补偿费用以书面形式将补偿费用明细、相关法律程序、原告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告知原告,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故,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安置决定书》程序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法律规定,征收人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提供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三种补偿方式。结合本案县自规局给原告等人关于补偿安置的答复,该答复中也明确了原拆迁农户也可选择在滨湖园区自建点自建住宅的方式。虽然被告辩称,部分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后,可以向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可选择在滨湖区自建点进行自建房屋。但在本案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仅提供货币化补偿和安置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未提供原告等人在自建点建房的安置方式,即在本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中并未赋予原告徐希明自建点建房的选择权。因此,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既不符合县自规局给予原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被告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