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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反程序下达违建拆除通知书,张友伶律师介入逆风翻盘胜诉

更新时间:1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律师抓住本案要点,即某区政府两次下达内容不同告知书,但第二次告知书中认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且现场检查笔录程序违法。张友伶律师把握案件核心,积极维护委托人权益,最终使得违法告知书被撤销,委托人终无需拆除房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温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出具《温州某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成果审批表》,认定《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房屋平面图中的①、②、③、④、⑤-2、⑤-3、⑥为违法建筑。

某区执法局于2018年1月18日予以立案。某区执法局于当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涉案房屋中除已登记产权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系在2000后扩建或改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亦不符合《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可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属于违建。

某区执法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月16日留置送达李某某。被诉限拆决定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违法建筑面积共计93.77平方米。你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平面图中标示的部位,建筑面积计59.52平方米,以及棚〈1〉、棚〈2〉部位,建筑面积计9.81平方米,详见附图。

2、责令你限期五日内将房屋平面图中标示的③、④部位封闭阳台恢复为敞开式阳台,违法面积计4.2平方米,详见附图。该决定书并有附件: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李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被上诉人在检查勘验时并未通知上诉人,也未以留置形式送达谈话通知书。。

2、上诉人房屋均建于2000年以前,并非一审法院认定情形。

3、上诉人房屋未经任何评估机构详细测量,也从未有评估人员通知或入室测量评估,评估报告上的测量面积无任何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法律、法规证明其获得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对涉案建筑具有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温州市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市级行使,且涉案违法建筑的处置职权归属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被上诉人作为某区执法局,不具备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

3、涉案房屋在被诉限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征收部门的面积认定,其中有证部分和无证部分应当在征收补偿中一并解决。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房屋,目的不正当,属于滥用职权。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程序,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被上诉人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上诉人均未签字确认,甚至对此不知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现场勘验。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一审法院认为属于程序瑕疵,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

首先,根据证据足以证实涉案房屋中除已登记产权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均系在2000后扩建或改建,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亦不符合《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可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中未经登记部分属于违法建筑,事实依据充分。

其次,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上诉人是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认定涉案房屋中的一部分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并无不当。

最后,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20日再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关于抬头、房屋坐落描述、涉嫌的违建行为等内容的表述均指向上诉人涉案房屋,但该告知书认定的违建面积70平方米与上一次2018年6月12日做出的告知中的违建面积93.77平方米并不相符,应认定某区执法局改变了上一份告知,应当重新听取陈述、申辩。

现上诉人确已于2018年6月21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被上诉人当天出具了收件回执,但被上诉人在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时认定上诉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且被诉限拆决定认定的违法建设事实超出告知范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应予撤销。

同时,被上诉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既未经上诉人签字,也没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在场见证,现场检查程序违法;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送达时上诉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是否在场、是否属于拒绝签收,被上诉人直接以留置方式送达谈话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亦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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