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等9人是河南省商城县某镇居民,2021年8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城县某街道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召开风险评估论证会,拟对王先生等9人所在的城镇房屋实施征收,王先生等9人认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违法应予撤销,遂于2021年10月15日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信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等9人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辩称:
一、 房屋征收的内容、程序合法合规。征收之前曾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区域内人民群众的意见、陈述书、及情况说明;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充分保障了被征收居民的权益。征收之前曾组织工作人员逐户进行丈量、核定们、窗等其他附属设施,通过公开投票选择的方式组织被征收户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对选取结果进行了公示并送到每户居民手中,告知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户的权益。案涉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于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都子以充分解释说明,被征收户有自由的选择权。
三、最后,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多次组织被征收居民召开释法明理会及回复函等方式向被征收户解释,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户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
综上,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辩称:
2021 年 10 月 15 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案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经过论证、征求意见以及修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遂于 2021 年 11 月2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
针对两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案涉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30 日以上的证据亦未提交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案涉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但鉴于案涉项目属于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判决撤销将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以判决确认违法为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城县某街道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违法;确认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