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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张友伶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决行政赔偿

更新时间:2 周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律师接受刘某等人委托,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主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为委托人就财产损失争取合法利益,最终法院作出行政赔偿的决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4年从他人处购得某村宅基地一处,后原告在该宅基地内建房并居住使用,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规划许可手续,也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8年,该村被纳入征收土地范围内。2019年该区政府发布通告,载明拆迁实施单位为该区政府委托某街道办事处实施。

2022年9月11日,街道办对原告家房屋地面附属物进行登记调查,原告之子在调查登记表产权人处签字确认。2020年9月29日,涉案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后原告就房屋拆除一事进行起诉,一审法院确认街道办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审维持该判决。现原告请求行政赔偿。

二、律师观点

被告在没有补偿且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的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的强拆行为被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行终18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

依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向被告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行政机关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公民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院落、装修、门窗家具、律师费合计:约4470000元。被告在2021年9月6日签收后一直未联系原告,至今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时效。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院落、装修、门窗家具、律师费,合计约4470000元。2、或置换安置原告约313平方米的同等地段安置房,并赔偿装修、门窗家具、律师费合计约377000元。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虽非豆腐店村村民,涉案房屋又系购买他人农村宅基地建造,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也未得到豆腐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且其本人亦不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按照该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对象也只为该村现籍村民和原籍为该村村民的非农业人口。但考虑到本案整村拆迁的实际情况,且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行为已被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该街道办应对拆除原告家房屋进行赔偿。

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后,被告应就赔偿问题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如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以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违法拆除原告家的房屋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标签: 强拆 房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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