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伶律师接受袁某等人委托,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主张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为委托人就财产损失争取合法利益,最终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
一、基本案情
原告有房屋位于瓯海区某街道某号。2001年12月,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同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2005年1月,该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8月,原告自行委托某测绘公司对房屋形成测量成果报告书。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均未达成合意。2021年2月,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原告因此进行起诉,被告辩称该建筑建设时间在1998年之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属于违法建筑。
二、律师观点
原告房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街道某号,自依法建造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20年4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其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该街道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原告一直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
2021年2月2日,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及没有与原告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对原告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除,原告家具、电器等各类生活用品及其他家庭财产等仍在屋内,被掩埋在废墟中全部损毁,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实施的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在职能部门没有作出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且在没有履行事先催告等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即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诉请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拆除原告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