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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是违法强拆的理由,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状告拆迁方胜诉

更新时间:1 天前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原告家于1995年5月经乡人民政府和村公所统一规划、分配有偿获得宅基地一宗,并在缴纳相关费用之后建设房屋用于一家人居住至今。被告漾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漾濞县城东入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达拆除原告房屋之目的,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17日,以原告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向原告作出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结果,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指派赵春玲律师、郭子僮律师于2018年2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风采

在审理期间,被告漾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出,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建盖一幢四层框架结构住房,建筑面积669.95㎡,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决定给予原告户行政处罚。

京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建房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责任不在原告证据,是乡人民政府工作衔接失误,其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原告等历史遗留问题并未积极予以解决,原告不应当因此承担政府部门工作衔接失误责任。

另外被告漾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瑕疵、拆除期限不详及处罚金额不明的情形”。京云律师在法庭上切中问题要害,法官当庭宣判,撤销被告漾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县住被告漾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置法院判决于不顾,再次作出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暴力强拆了原告家的房屋。原告不服,再次委托京云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瑕疵、拆除期限不详及处罚金额不明的情形”予以撤销,现被告依职权对原告作出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经质证认为,部分证据与案件无关联。被告作出1号《行政处罚决定》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两个不相关的行政处罚,而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使用的证据不能作为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

京云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立案审批单》无承办人签名,无法核实其合法性。《案件调查终结表》没有经过承办人确认。《现场检查笔录》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证明通知原告到现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审批表》没有审批意见,《会议记录》没有加盖公章来证明其合法性。

胜诉判决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被告漾濞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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